來源:零壹財經
“北上廣深”等地網約車新規落地,一石激起千層浪,其中頗受關注的網約車保險問題亦隨之浮出水面。四地網約車征求意見稿中有關保險的原文如下:
北京——三者險和乘客意外險額度不低于100萬
接入平臺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協議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上?!kU監管機構需履行監管職責
本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環保、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經濟信息化、金融服務、網信以及國家駐滬通信、保險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網約車需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網約車平臺需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深圳——保證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平臺需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廣州——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平臺應先行賠付
平臺需保證車輛已購買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平臺應先行賠付。
王和:應該盡快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
UBI的春天來了嗎?
人保財險執行董事、副總裁王和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表示:作為一種新業態,新規已經明確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因此,保險業需要順應和適應這一現狀,將其納入經營范圍,但需注意其中潛在的風險,尤其是私家車掛靠問題,它既有別于家庭自用車,也不同于普通的出租車,是一種新的風險類別,需要相應的經營管理。
平臺公司無疑是網約車發展的重要環節和主要矛盾,在強化“先行賠付”和“無過錯責任”的基礎上,應該通過承運人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確保風險分散和責任落實;從事網約業務的車輛,面臨使用性質變化問題,其車損險和商業三者險,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從事網約車的個人面臨一定的職業風險,可以通過專門的職業責任保險進行分散。因此,應該盡快開發專門的保險產品,將新規的相關規定納入條款,以配合和強化相關管理制度落地。
如各地新規均將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作為剛性要求,這無疑為車聯網保險(UBI)業務提供了重要基礎,而建立駕駛員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均被納入新規,為豐富定價“從人因素”提供了可能,也為控制風險創造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