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錢江晚報
2018年9月4日,上海警方通報了一起網約車抗拒執法事件:當天上午,黃浦交警在四川中路漢口路口處理一輛滬牌小客車交通違法行為時,司機李某抗拒執法,欲駕車逃離現場,行駛中撞倒1名環衛工人。在民警攔截過程中,其撞到路邊一輛警車,后被民警當場制服。環衛工人經醫院檢查無大礙已出院,無其他人員受傷。據悉,該司機在滴滴、美團平臺皆有注冊,兩家網約車平臺隨后表示,已對該司機作出封禁處置。
憑心而論,這一次的事件具有相當偶發性,但滴滴、美團兩家平臺公司的處置反應,較從前還是有了明顯提速。從時間上看,該事件發生在上午9時25分,下午13時滴滴便已告知媒體封禁了該司機,中間只有不到四小時。如果再算上從事件發生、警方通報到滴滴處理、回復媒體,每個環節存在的時間“磨損”與延遲,那么應該說,滴滴、美團這一次的動作反應是非常迅速而且積極的。

事實上,在之前的溫州女乘客被害案中,許多文章便已討論過,單就前置環節而論,作為平臺公司的滴滴、美團等,即使設置再嚴格的準入門檻,也無法完全杜絕類似突發狀況的產生。比如這一次,滴滴在回復媒體時便提到,該司機在平臺注冊時,三證驗真、背景審查、人車一致、人臉識別皆完整通過,情況正常??梢姳镜嘏普?、車輛規格、財產背景等交管部門頒布的硬杠杠,也未必那么保險。畢竟,像之前的幾起劫色事件,多為網約車司機臨時起意,并非有預謀的犯罪,而這恰恰是最難防范的。
這樣說不是在為平臺公司開脫,要知道,公眾之所以對這些平臺公司很不滿,主要是不滿于其在事情發生后的反應遲緩與顢頇不作為。比如溫州女乘客被害案的前一天,便已經有乘客向平臺投訴過該司機欲圖不軌,如果當時滴滴公司也能像這一次一樣,第一時間封禁司機,或者至少是先暫停其運營資格,那么后面的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在這個意義上,平臺公司這次的反應也算是吃一塹長一智。

相比較平臺公司的善后與公關是否到位,我倒是覺得另一個問題同樣值得引起關注,即這次的事件若不是警方在通報中特別點明當事人的網約車司機身份,公眾輿論或許壓根不會往這個方向去想——畢竟當時該司機已停止接單,車內也無乘客,而滴滴公司也無從獲悉其平臺注冊司機的這一違法信息。所以,相較于個案式的快速通報與及時處理,當務之急是要做好公安部門與網約車公司后臺數據的對接。
在此之前,交通部曾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庫接入主管部門監管平臺。這樣做自然是必要的,但就目的而言,主要還是為了便于主管部門自身的監管。站在乘車者的角度,更需要的其實是來自公安交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只有這樣,才能夠幫助平臺公司及時甄別、遴選、排除出不合格的司機,從而盡可能地防范未知風險,提升乘車安全。